贵州EPS线条 http://www.qimowww.com/ 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,省吃俭用,等子女们都成家后,又承担起照顾孙子外孙的重任,我们时常听退休的同事说起,退休了回家看孙子喽,言语中似乎带有突然间的放松和自豪,在我们国家,一代代人就这样几乎无例外地传承着,或许这是我们中华民族伟大的美德,最起码在自己子女身上无私到连自己的性命都不重要了。
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,父母一生靠自己的劳动收入,省吃俭用地积攒着,牺牲自己的爱好去尽量满足子女的要求,退休后本该颐养天年,到处走走,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,这一切对绝大多数工作了一辈子的退休老人来说,几乎是个奢望,一些退休老人无奈地说,我们出去玩,孩子怎么办?明明孩子都结婚多年了,孩子的孩子都上幼儿园甚至上学了,可是,对于老人来说,这仍是他们的牵挂。
我们仔细思考,现今还有多少子女除了能够养活自己及家庭外,还能赡养父母,不能说没有,至少可以说少得可怜,年轻人的消费观念与前辈人大不相同,月光族、啃老族这样一些新鲜概念的出炉,不能不说是这个年代真实生活的写照,试问,还有多少年轻人不在啃老?以下将要分析的案例,或与此有关,本文不以指责文中主人公为目的,只想借此案例,普及一点刑法常识,以下结合案例,展开分析,敬请指正和讨论。
92岁老人在超市偷东西时被抓,民警送老人回家的路上,顺便问老人家里还有没有别的人吗?老人说就我一个人,孤老头。民警说我打电话给您女儿了。老人一下很慌张,说女儿一回来肯定要吵架,他原本温和的语气突然变得很大声,模仿着女儿的口吻:给我丢人,年纪大了,给我找麻烦。民警说这是她的不对,90多岁的老爹不该照顾的吗?老人说我的两个银行存折都让女儿拿去了,我没有钞票,向女儿要钱又特别困难,老人说不下去,哭了起来,拿出手帕擦起眼泪。 借此案例,带大家重温我国关于老年人违法或犯罪的责任规定。 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关于老年人违法的规定 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:(一)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;(二)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,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;(三)七十周岁以上的;(四)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。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第(三)项规定,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,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。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在我国,老年人违法的,无论多大年龄,只要实施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行为,依法应予以处罚的,都应当予以治安处罚,除了因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违法行为,年龄并阻却违法。但是违法时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,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,应当作出行政拘留决定,只是执行行政拘留而已。 本案中,九十二年的老人在超市实施的小偷小摸行为,依法应当给予惩罚或拘留等行政处罚,但不能对其执行行政拘留。因此,警察将其送回家,并通知其家人的做法于法有据。 《刑法》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《刑法》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之一规定,在我国,对于老年人犯罪的,依法受刑罚处罚,一律予以刑事处罚,即年龄不是违法或责任的阻却事由。但是,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的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可见,对老年人犯罪的,应当处罚。
从上述规定来看,在我国,除了犯罪时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外,任何人犯罪都应当依法受刑事处罚,只不过根据老年人的身体需要及改造必要性的考量,老年人违法或犯罪的,给予一定从宽处罚,但绝不意味着不处罚。因此,老年人违法或犯罪的,可以不予以处罚的命题是错误的。 ![]() |